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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特别提醒的信息如下:
(一)出入境时如实填写所携带外汇数额及贵重物品,如所填数额与实际携带的外币数额不符,现金将被没收并处以罚款。入关时携带金额超过5000美元时不仅需要填写报关单,还须由海关工作人员办理TC-28式证明方可入境。
(二)入境时如随身携带贵重首饰、影像器材等,出境时需带出。
(三)出境时所携带的外币数额应等于、少于入境时填报的数额,否则会被认为是非法收入而予以没收。
(四)填写海关申报单时需填写随身携带行李件数。
2010年1月30日起自然人免税携带商品入境限额调整为:
(一)自邻国(哈萨克斯坦、吉尔吉斯斯坦、塔吉克斯坦、阿富汗、土库曼斯坦)免税携带消费品入境限额为10美元。
(二)自非上述邻国免税携带或发运商品入境限额为1000美元。自国外发送至乌境内自然人接收的商品不适用于本条。